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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交物业费不得停水拉电断气,江苏将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疫情防控,物业、业主需要履行什么责任?住宅增设电梯,需要多少业主同意?11月24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审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催交物业费不得停水拉电断气,江苏将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主要调整了四个方面:

  一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二是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情形下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作了修改。

  三是按照民法典规定降低了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表决门槛。

  四是对与民法典表述不一致的概念作相应修改,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有关部门名称的表述作必要调整。

催交物业费不得停水拉电断气,江苏将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老小区装电梯,表决门槛降低

  老小区增设电梯,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条例修订相关的条款,降低了表决门槛,拟修改为:“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 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催交物业费,不得停水拉电断气

  第八十四条拟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值得关注的是,此条增设了一款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新物业接管前旧物业应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

  新老物业服务企业交接,有时会出现老物业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本次修改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履行交接义务。

  对于合同的续约、终止等情形下,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条例拟根据民法典作修改。比如,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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